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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縣廉租住房租賃辦法》(征求意見稿)政策解讀

日期: 2023-10-31 來源: 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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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縣廉租住房租賃辦法

(征求意見稿)政策解讀

一、編制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黑龍江省城鎮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管理辦法》(黑建規范〔2021〕8號)的文件精神,保證我縣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科學有序進行,把惠民政策落到實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編制依據    

第三條依據《黑龍江省城鎮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制定。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家庭成員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且在當地城鎮實際居住;(二)無住房或現有住房面積低于當地規定的標準;(三)家庭收入符合當地政府確定的公租房保障對象收入標準;(四)未享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五)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依據《黑龍江省城鎮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制定。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公租房申請表;(二)誠信承諾書;(三)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證明(說明);(四)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能夠證明申請家庭住房情況的材料;(五)申請人和共同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六)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依據《黑龍江省城鎮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制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告知書面憑證,具備條件的還可通過短信、微信、手機APP等方式完成告知;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第七條依據《黑龍江省城鎮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制定。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及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經初審認定符合條件的,應當對申請人基本情況和初審意見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情況不實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送上一級住建(住房保障)部門。

第八條依據《黑龍江省城鎮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制定。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同級民政、自然資源、公安、人社、市場監管、金融等部門對申請保障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財產、車輛等有關情況進行聯合審查,提出聯合審核意見。住房保障部門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民政部門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自然資源部門就申請人家庭名下登記的不動產信息進行核查。公安部門就申請人家庭戶籍信息、車輛信息等進行核查。人社部門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社會保險繳納情況進行核查。市場監管部門在權限內就申請人經商辦企業情況進行核查。

第九條依據《黑龍江省城鎮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制定。 經聯合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在當地政府門戶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情況不實的,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或街道辦事處、有關鎮政府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公租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聯合審核意見連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上級住房保障部門,上級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上報的聯合審核意見進行備案。

第十條依據《黑龍江省城鎮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制定。復審通過的保障對象,市、縣住房保障部門可采取隨機搖號為主,綜合評分為輔的方式確定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

第十一條依據《黑龍江省城鎮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林口縣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辦公會議紀要制定。第十一條 租賃補貼標準、公租房租金標準,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住房租賃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級分類確定并定期調整。采取實物配租方式進行保障的,公租房租金標準應當依據同地段相近樓層、朝向房屋的住房租賃市場租金水平、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級分類確定并動態調整。林口縣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辦公會議議定事項:會議聽取了縣住建局局長劉鐵忠關于我縣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情況匯報。我縣2009年出臺的《林口縣2009年廉租住房租賃方案》規定“租金額暫定為建筑面積2元/平方米.月,承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家庭可同時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政策”,該租金標準一直執行至2013年年末。

2012年和2013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審計中,審計組提出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后不允許再享受租賃補貼政策,我縣在2014年取消了實物配租家庭的租金補貼。取消實物配租家庭的租金補貼后,實物配租家庭反映租金2元/平方米.月負擔過重,因此需要對租金標準進行調整。綜合參考牡丹江市及寧安市、東寧市現行租金標準,會議議定:

我縣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房源租金標準為2、3、4樓0.8元/平方米.月,5、6、7樓0.6元/平方米.月。該標準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在2014年1月1日后已按原標準收取的租金按新標準執行,重新計算完成交納租金時間。

第十二條依據《黑龍江省城鎮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四十四條、四十五條制定。第四十三條 承租公租房的期限一般為2至5年。合同期滿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出承租的住房,暫時不能退出的,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租金標準在合同內約定。過渡期滿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合同期屆滿后需繼續承租的,承租人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并續簽租賃合同。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租房。第四十五條 公租房合同期滿,承租人應當結清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費用,清理私人物品,通知出租人查驗房屋并辦理退房手續。承租人在租賃合同執行期間,可以提前退房。

第十四條依據《黑龍江省城鎮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六十條制定。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騰退所承租的公租房:(一)承租人購買、受贈或繼承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二)獲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的;(三)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公租房租金及相關費用的;(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租房內居住的;(五)不再符合承租公租房條件不告知的或經催告拒絕退出的;(六)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租房的;(七)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承租人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的記入公租房誠信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公租房。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公租房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期滿后仍不騰退公租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租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強制承租人騰退公租房。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租賃的保障條件、申請及分配審核程序、分配原則、產權方式及租金押金標準。廉租住房租賃涉及廣大無自有住房的低保家庭住房需求,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故規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撰稿:石欣

校對:郭雙洋

一審:郭雙洋

二審:袁文亮

三審:歐文博

來源:住建局

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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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

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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